《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繁体字的条文求更详细的解释

严格意义来说这个样写法确实违法,估计违法成本太低,或许压根不懂和不知道有这个法,于情可原。于法不忍(而非不容,不能说次铁而非彼铁也,除非有判例,)和工商相关法律太多了,该管的或许只能管一段,觉得不该管的好像它可以管很多。管理者不是神,也是人。说句不好听的无非是部门之争,权力之争。再好的制度,要有再好的执行者,再好的人,要执行再好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