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市场管理法包括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市场管理法包括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商品流通条例。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市场交易类型繁多,因而市场管理法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
从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由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要素市场管理法、商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成。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