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社会,法律是维持社会主义稳定的主要手段,那么道德修养是否能成为主要手段之一?
一、法与道德相联系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法与道德的互动(矛盾的运动-冲突与亲合)
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它应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的援引时,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
另一方面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使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在本质上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它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
再则,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即使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此等破坏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会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在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来源:公务员在线 )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
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愿望虽然美好,却过于理想化。期盼或要求人们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前进而不去做相反的运动,是合理的。但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遵循于此,则是不确定的。唯一可确定的是没有道德和法律,这些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只要道德和法律的现实存在,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有实现的一天。因此,理想化的愿望需要实践。
三、运用法律传播道德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来提高道德素质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法与道德的矛盾关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约另一方,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一、法的肯定。在尊老爱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第二、法的否定。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第三、依法治国避免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侵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第四、适当的法律宣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手段,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四、利用道德促进法治
第一、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道德都要规定在法律中。应当看到,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道德的调整范围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制定得再多,也难以包罗道德的一切规范。况且,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如人们的思想观念、亲情关系等,法律不仅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模式,而且如果都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也是不现实的。
第二、在考虑哪些道德规范要在法律中予以规定时,要看到由于法律的执行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所以,当某种行为不涉及公***利益和他人利益时,即使这些行为不符合人们的普遍信念,也不应当用法律去予以强制,而应当由道德去予以规范。由于道德的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所以,道德不仅可以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且可以评价,指引人们的思想和观念,这种舆论力量和内心的自觉,对不涉及公***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规范,有可能更为有效。只有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才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
第三、在将道德规范规定为法律时,要考虑到应当将何种水平的道德规范规定为法律。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认识水平等相比较而言,道德规范也有层次高低之分。作为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法律,应当根据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作出现实而明确的价值取舍,将现在大众所认同、践行的道德,体现在法律中。如果脱离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超越这个水准,就会因多数人达不到该标准而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抵触和规避。这种没有人文基础的、脱离生活的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将会无法或难以执行,它在现实生活中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其权威和尊严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可否认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和挑战。在社会巨变中,当新的道德观念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之时,人们往往在道德领域中会感到无所适从,于是出现了道德的暂时“滑坡”现象。这时,法律应当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予以规定,在法律中体现国家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提倡。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要求一些有不道德行为的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婚姻法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刑法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等;另一种是明确对社会主流道德的提倡,例如,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产主义的教育等等。法律通过对一些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禁止、惩处,和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明确提倡,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法律的执行,不仅要靠国家强制力,而且要靠说服力,这种说服力基于人们内心的信赖。如果人们认为法律规定符合其认同和信仰的道德规范,他们的心中就会信赖该法律规范,从而自觉地去遵守;如果通过社会舆论和教育,在人们的内心形成了守法的道德习惯,社会成员就有了对法律的自觉信仰与普遍认同,法律就能够得到一体的遵行。
五、结论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相互渗透。并且相辅相成,***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但在现实中,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对法的实施同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反之,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有效传播道德。要实现社会的繁荣、进步,必须做到运用法律传播道德,同时还要做到利用道德促进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