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的分类~

这又是一个司法考试出的问题,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我们国家法律及解释当中,现在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一,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

二,所谓的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胡说八道。

例如,甲将乙的草地承包权(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明知而且从不过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甲就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持续时间,就是所谓的取得时效.这是纯他吗的放屁。

三,这种说法,在我国无法实现。1,如上例子中,《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城镇的人占有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达到一定时间,就取得承包权。主体资格不够。

四,我国《物权法》的物权登记i制度,是对此歪理邪说最好反驳!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发生效力的物权,你占有一万年也没用。

五,所谓的取得时效,根据不存在,所以,没有分类。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中,没有所谓的取得时效的规定,它只不过是编造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