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关系证明房屋如何实施拆迁,到底谁是利益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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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使被拆迁房屋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拆迁补偿安置受到影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根据房屋的自然状况而确定的,应该是客观、公正并且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安置方面又是利益的矛盾体,因此,条例规定还要求拆迁人提供的方案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该条中规定的“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一切法律行为或事件的证据,依法收集、保管和固定,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措施。根据本条要求,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向公证机关提交证据保全的申请,并且拆迁人要按照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证,对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立案归档以便日后查阅。由于被拆迁人不明确,所以不能进行补偿安置协商,也不能进行补偿安置裁决,但是,因为房屋存在使用人,所以可以就房屋使用人的安置进行协商和裁决,不能因为找不到产权人而影响被拆迁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和数额。拆迁人向主管部门申报拆迁方案时,应当明确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计划补偿方式,以及如何安置房屋使用人等。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安置方案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上述事项解决之后,房屋使用人拒不搬迁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