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首次实施时间

安全生产法首次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 

它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21年迎来了第三次修改。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必须依法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落实,要通过健全制度、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着力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五个全覆盖:“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机构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都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全覆盖。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