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理论在当代法律程序中有何意义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实现程序正义而言,刑事辩护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尽管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标准尚未达成一致见解,但无论是在“自然正义”的古老原则中,还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条款里,抑或在国际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中,都把被指控人的辩护权视为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刑事辩护制度在实现程序正义中的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刑事司法体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在诉讼发展史上有过两次重要分工,第一次重要分工是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第二次分工则为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这两次分工为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提供了前提。然而,如果不建立辩护制度,控诉方就失去了对立面,审判者的中立地位也就无从谈起,刑事司法就会带有了强烈的“行政”色彩。
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中立的重要条件,它保障了诉讼过程中对单方发现规则 (the unilateral discovery rules)进行有争论的说明,充分体现了刑事程序的“诉讼性质”。对于形成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保障程序公正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没有刑事辩护制度,一旦警察、检察官认为被指控人有罪,从侦查到公开审判,象流水作业一般被指控人均被认为有罪,这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否认的事实。
2、它使被指控人能够积极参与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