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
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
1、通报批评;
2、降低资质等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