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邱余判了几年

邱余判了17年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2019年3月,万安县公安局按照上级部署,重拳出击,依法对以邱余、张运龙等人为首的涉嫌黑恶组织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目前抓获的黑恶组织成员15人已被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该黑恶犯罪组织主要采取非法高利放贷、套路贷、暴力讨债等方式,长期在万安县、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新余市等范围内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该黑恶犯罪组织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为彻底查清该黑恶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该黑恶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害人和知情人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按照举报线索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同时,公安机关正告曾经参与或帮助该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的,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方式:电话、邮件、邮寄或直接到万安县公安局举报。1. 犯罪嫌疑人邱余,曾用名邱余微,男,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人,万安县永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一、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认定标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扩展资料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单纯的卖淫团伙、吸、贩毒团伙如果不具有公开性和性质显著恶劣的条件,一般不予认定。多次(其中至少有三起构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注意:“公开性”指的是三起刑事案件至少两起属于本条中的八加三案件范围;“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个罪名。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注意: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一个条件是团伙形成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即该团伙第一个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之间的时间,必须是两个月以上。参加黑社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294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