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应健全什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加强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要形式、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司法廉洁的有效手段。围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几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等职责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切实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规范司法用权行为,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拓展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社团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赋予独任法官裁判权,尊重合议庭评议案件形成的多数意见,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职能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行使,如果出现了错案,相应的责任也由主审法官承担,加强主审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既充分考虑当前法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肯定院长、庭长对裁判过程和裁判文书予以把关的积极意义,明确院长、庭长在具体案件裁判中的管理权限,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又必须突出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对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参与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定,避免把“审核”衍变为“审批”,“要求复议”衍变为“强制性变更”。 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针对不问层级司法部门之间的行政化管理倾向,以及一些地方出现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案件处理等现象,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层级的司法部门之间要逐步回归原本意义上的审级关系,解决行政权制约审判权、审判不独立问题。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约束和规范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实行六项公开,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向社会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让审判流程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接受公众的检阅,倒逼裁判文书做到事实清、依据足、说理透。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对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等制度。针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重罪多减、轻罪少减”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使刑罚的执行具有更高公信力。针对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人民监督员民意代表性不足和检察机关过度主导等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真正使之成为司法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举措,更好地直接体现司法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