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得乱收费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 十 条、 国 家 对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学 生 免 收 学 费。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加强对学校收费及财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学生退学,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学校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选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学校应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应建立健全财产、财务规章制度。要分清学校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财产和学校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分别登记建帐。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取的建设费等款项和学杂费的结余归学校集体所有,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旭举办者所有。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财产、财务报告制度。学校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产、财务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学校财产、财务进行审计。对于转移、挪用、侵吞学校财产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