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什么意思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

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

一、什么样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

通常情况下,具有既判力的判决须为确定的终局判决。终局判决是指能够终结其审级程序效力的判决,终局判决一做出即意味着该审级程序结束。比如,一审的终局判决一做出,一审程序就终结。

终局判决可分为一审判决、上诉审判决;全部终局判决、一部终局判决等。确定判决,包括可以上诉但上诉期间届满的终局判决和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

确定的终局判决要能够对后诉产生既判力,要求前诉与后诉是同一之诉,即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相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也不要求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有关既判力本质的学说

最初,理论上以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actio)消耗理论,来解说判决既判力本质和根据。在古罗马法中,实体法与诉讼法合一,诉权(actio)包含着现代法意义的诉权和实体请求权。

当事人(原告)的诉权在诉讼上一经行使并经审判即告消耗(消灭),该诉权则不得再次行使,也就无重新审判的余地。因此,判决有既判力的依据是原告的诉权消耗,既判力本质即单纯的一事不再理,就既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

随着既判力制度的发展,人们更加强调一事不再理和诉权消耗原则所无法包含的既判力的积极功能,因此如今人们抛弃以最初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来探讨既判力的本质和根据问题而另作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