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哪些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法律分析

根据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规范执法,交警应当规范着装,穿着反光背心,配备对讲机和执法记录仪。应当选取安全地点和不妨碍通行的地方设置执勤点,禁止在弯道、坡道、窄桥等设置检查点。执勤制式警车应当停放在来车方向五十米外,开启警灯和报警灯。规范放置警察临检等警示标志、反光锥、减速牌。反光锥应当由远及近由疏及密放置,至少五十米。设置拦车区域和检查区域。规范实施拦车行为,按照执勤执法规范开展拦截、检查、查处等活动。执勤民警不少于两人。应密切合作,随时戒备并注意疏导交通。交通警察在出勤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带齐全、有效;出勤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