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秋菊打官司之外,行政诉讼案件还有其他民胜官的例子吗
案例1 :高某诉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7日,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作出《关于变更高振友退休待遇的决定书》,将高某的养老金由2872元变更为2878元。高某认为决定书中确认、变更的数额有误,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退休养老金待遇事关高某切身利益,有关机关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告知高某拟变更的事实、理由,并听取高某的陈述和申辩,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没有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根据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上述原则,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案例2 :胡某诉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宁阳机床厂工伤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胡某的丈夫丛某是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宁阳机床厂的职工。2013年10月17日下午17:50左右,胡某丈夫下班骑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宁阳机床厂规定的下班时间是下午18:00。胡某向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确认,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丛某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职工情节轻微的早退行为,仅仅是违反了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据此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但是这种行为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3:李某诉泰安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1996年3月29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1999年4月2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依据李某和谢某签订的《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申请变更材料,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谢某名下。2013年3月20日,李某认为1999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的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协议书》等有关变更登记材料上“李某”六处指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变更登记材料上六处指纹与李某指纹一致。可以证明1999年李某变更房屋登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市政府审查材料后进行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当引导社会公众诚信交往。本案当事人进行房产交易十几年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当时房产交易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也服判息诉。裁判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倡导了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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