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事法解释律师和当事人阅卷
按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没有律师和当事人阅卷的相关规定。但《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律师和当事人的阅卷进行详细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