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 仓库的法律规定 追加50分

都不知道你问什么。是租赁还是什么,签的是什么合约?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否在储物到仓位时成立?

2003年5月,一电器公司与一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由储运公司为电器公司存储电视机等电器产品,时间为1年,保管费为5万元。合同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合同订立后,储运公司即清理了其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单位提出的货物保管请求。6月,储运公司突然接到电器公司的通知,称其原定需要保管的电视机,因供货商没有供货而不能交付保管,另有其他电器产品已经租到了仓位,不再需要储运公司保管了。储运公司遂起诉,要求电器公司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电器公司称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货物,则合同尚未成立,储运公司的要求于法无据。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是否成立,这就涉及仓储合同的性质问题,即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指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为成立。因此,存货方将货物交仓储方存储就是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所以又称为仓储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