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况
1.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5.对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办案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由于存在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明确的是,予以销案的决定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不成立;后者的适用条件是客观上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