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保护宣传,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第五条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调整、撤销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第六条 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评审的组织工作,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审查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指导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推荐申报和巡查监管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区应当设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第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损坏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
(四)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二条 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确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