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车位使用权20年,20年后还可以继续使用该车位,这个协议是否有问题?

有问题。首先,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转让车位使用权按照其性质来说,应该算是租赁合同。所以租凭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协议不能约定转让车位使用权的期限超过20年。超出20年的转让使用权部分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分析

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出让车位使用权的协议。首先,协议是有效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建筑区划内,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除了占用业主***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外,其他部分的车位或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承认了小区车位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所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其次,对于出让车位使用权的定性,应该认定为租赁合同。那么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并不是完全不允许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