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双方协商私下签订是否有效
工伤赔偿协议双方协商私下签订一般是没有效的,职工在工伤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双方意愿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和经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应,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分析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国家相关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因工受伤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基本保障,具有补偿性,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但是如果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违背公平原则,则属于无效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