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新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调查取证、告知、说明等义务。对于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确认违法,并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赔偿,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民主发展和法治进程。要真正落实实体法的人权保障作用,更多要依赖于程序法的严格实施。作出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既定的行政程序,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可能产生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程序正当是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体现政府公正形象,实现形式和实质公正的保障。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行为,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判断其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是对行政行为依法监督的有效途径,是防止行政权滥用的法律制约机制,也是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