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境外遗产应委托哪些机构办理?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明和文件?
有一位姓贾的老人,她丈夫乙出国谋生,一晃4JD年没有音信,她一个人拉扯两个儿女长大。去年,贾得知其丈夫客死他国并遗留50万美元的消息。与乙在国外长期同居和其所生的两个子女也提出继承这笔遗产的要求。那么,继承境外遗产应委托哪些机构办理?需要提供什么文件和证明呢?
依法分析
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3.遗产在外国;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对于涉外继承,继承人可以直接委托我国驻该国总领事馆办理。因为领事馆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通过我国领事馆一般都能得到有效地保护。但是,继承人应按照要求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生前住址、出生地、出生日期、死亡时间及地点,遗产总值,有无遗嘱等,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如果要求附有英文或其他语种文本的,继承人也应备齐。如果继承人不愿亲自办理涉外继承,还可以委托国内机构办理。中国银行现有办理跨国遗产继承的业务,另外,继承人也可以委托有权办理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他们要求提供证据和有关文件。
我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应至少提供经过公证的证明材料有:(1)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委托事项、授予代理人的权限和期限,代理人能否转代理等,最后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2)继承权证明书。应当分别写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姓名、出生地点和时间,继承人的住址,被继承人生前的住址,死亡时间和地点,留有遗产在何处,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此外,有些国家还要求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书”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等。
技巧提示
涉外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公证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及应取得的有关赔偿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至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