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区划的现行制度
美国第一级行政区划为州,其一级行政区拥有相当的主权。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多项裁定,各州与中央联邦政府均有司法主权,但中央联邦政府受到美国宪法的约束,而各州则有相当大的司法主权,但前提是不违反两项原则:一、其主权不能凌驾于中央联邦政府及美国宪法;二、其自行制定之州宪法权限不能超过国家整体主权。
州直属的机构如统计局、监理所及公卫所等单位,地方政府则为郡,相当于部分国家的县,通常各郡会在下设不同层级的区划,在中西部最常见的是设镇区。
在某些州,市独立于乡镇,且有时也独立于郡,如弗吉尼亚州全部的市。市是半自治体,其本质类似古时的城市国家架构,但现在存在的城市国家仅有摩纳哥、圣马力诺、新加坡和梵蒂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