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什么?
您好,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公益性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重大意义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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