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战略要求,加快喀什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对外开放新格局,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南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展服务管理、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分为喀什主体园区(含生产建设兵团分区)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其区域面积50平方公里,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含生产建设兵团6平方公里)、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第四条 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内引外联、产业驱动,生态优先、统筹协调,创新机制、融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机制运行。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为企业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经营环境和创业就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负责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并对开发区喀什主体园区进行直接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直接行文,其职能部门负责自治区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需要国家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授权,负责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享有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管理权。

开发区喀什主体园区兵团分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其管委会享有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管理权。第七条 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和喀什主体园区兵团分区,业务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向其报送项目申报、基础经济数据统计等公文、表格、资料。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二)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开发区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实行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体制创新;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的项目申报、基础经济数据统计;

(八)根据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各类进出口行政事务;

(九)承担与派驻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协调职责,履行开发区相应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十)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开发区园区工作协调会,***同研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涉及开发区整体发展事宜;

(十一)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按照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质监、地税、国税、海关、检验检疫、边防、金融监管、公安、道路运输、路政海事、消防等主管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开发区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税收分成以及企业和个人税收减、免、退的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违反土地、规划、房产、建设、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设立喀什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其业务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指导,所属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开发区可以开展创新机制的先行先试,探索建立试错免责机制。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自治区批准的规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