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

4、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监管账户的如何开立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

5、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