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非理性认识,包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情感、信仰和期待等。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理性认识,包括对法的权威、本质、价值以及法与社会关系等的自觉看法。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最早形成于近代西方。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文化是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社会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集中反映,它是在吸收和借鉴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环境和体制而形成的;因此,我国的法治文化拥有其它法治国家所不具备的特殊的要素,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中国法治实践相匹配的法治理念、兼容并蓄的文化传统,以上三个要素分别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治理念以及传统文化三个方面诠释了法治文化中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