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原告陈述注意哪些事项
开庭原告陈述注意的事项包括:
1、必须事实求实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2、要围绕诉讼请求写明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原告陈述就是宣读起诉书,起诉书上已经包括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与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也就是起诉书上的内容。原告如果对事实、理由方面有补充的,起诉书上还没有提到的,可以在陈述的时候一并补充说明。
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开庭审理。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
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