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是什么
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没有明文规定,随着历史的发展,习惯形成的。例如英国宪法不是一部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宪章》、《英国权利法案》、大量国会法案和相关法律,再加上很多习惯、判例累积组成。
亦有学者依据宪法内容分为“宪章”与“宪律”;宪章为制宪者制订宪法时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国宪法里的联邦国、中华民国宪法里的五权分立等;宪律则为制宪者依据宪章、当时制宪时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构,例如中华民国宪法里有关边疆地区人民的生存、发展、参政等规定如是。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欧盟虽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和独立主权国家的能力和特征,但它不能适用宪法。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
相反,香港是一个属于中华人民***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最高规范性文件来源于中国宪法的授权。比如香港人称《基本法》为“小宪法”,其中隐含意义即是基本法的条文及法律地位与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相对,一如欧洲联盟的《欧盟宪法》是建基于国家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