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如下: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