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三要素 人证 物证
定罪三要素:人证、物证、口供。
人证物证口供,是我国刑法定罪的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1.罪行法定原则,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来说,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新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排斥习惯法;刑法规范应当适当(明确规定罪刑、禁止处罚不当法行为、禁止不确定刑)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对定罪起至关作用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要求:平等的保护法益;任何实施犯罪的人都严格按照法律认定犯罪;任何犯了罪的人都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量刑;仍和被确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的人都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刑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量刑有关,与定罪关系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