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大律师(大状)”与“律师(事务律师)”之间有什么区别?
香港的律师分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只是分工不同,地位上没有分别。
1、出庭权不同: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专做诉讼业务。其出庭权不受限制,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大律师都享有出庭权。
2、业务不同:事务律师处理各类法律业务,负责范围较广泛,但其出庭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事务律师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当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时,需要委托大律师出庭,且香港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
3、法律事务不同:事务律师主要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如财产转让、遗嘱认证、婚姻纠纷、法律诉讼以及充当法律顾问。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在最高法院发言。
扩展资料香港法官实行委任制度,九成以上的法官都是从大律师中委任。有执业大律师背景和相当经验的大律师可以写信给法院或进行申请,表示自己想当法官的意向,法院经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委任。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如果看上某位大律师会邀请并推荐,经审委会审核通过即委任该大律师为法官。
从上诉庭到终审庭,法庭的等级越高,法官的水平、资历、威望就越高,反之法官的数量就越少(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是5个,非常任法官超过10个,但很多是海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整体呈金字塔结构。
香港的律师制度基本上是沿用英国的律师制度,其执业的范围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如不能出庭辩护而只能开展一些事务性的律师业务工作。而出庭律师的执业范围则十分广泛,也特别受到社会各界的尊敬。
出庭律师也就是你所说的“大状”,又可说是“大律师”。香港的事务律师并不完全是不可以出庭,其只能在区域法院以下级别的专门法庭内出庭,区域法院、原讼法院、高级法院都不能出庭,所以他们的主要业务都是非诉讼类的事务性业务,所以叫做事务律师。
北京法院网-《香港法院和律师制度》
百度百科-香港律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