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岛某贸易公司和英国伦敦某贸易公司准备签署服装买卖合同,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发生以下情形
1,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合同争议具体使用哪国法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当然我国法律对于使用中国法也有硬性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显然国青岛某贸易公司和英国伦敦某贸易公司准备签署服装买卖合同并不在此列,所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2,合同约定使用CIF交货条件的,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合同约定CIF价格术语和卖方送货上门,适用《2000通则》。
4,英国没有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约定无效。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做了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只能适用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5,合同未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法律时,双方可以选择某一国的法律、或是国际条约,这依情况而定,这里本人不做详细的说明。
(本回答仅供参考,不负解释错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