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
法律分析: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同时,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