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立法背景是什么?
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离婚率有很大的提高。未成年子女成为离婚家庭中最大的受害者,单亲家庭不能给其未成年子女必要的关心爱护,缺乏对他们的监管教育,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因而导致这一群体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离异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计划生育使现代家庭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对子女的疼爱是这是天理人伦人之常情。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另一方阻挠或不配合的原因不能看望自己的亲生子女,对其是精神折磨,其想念子女、希望享受天伦之乐的正常情感不能得到慰藉,自然会激化离婚夫妻的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有关探望权的纠纷出现,因立法滞后导致法院处理时缺乏统一的规范。基于以上原因,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离异家庭的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看望子女抚慰亲情的同时履行其对子女的教育培养的义务实属必要。据此,2001年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的修改时,增加了探望权具体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看望自己的子女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中早有相关内容的规定。我国学术界对这一内容的权利称之为探视权。但“探视”这一词语缺乏中性,所以在对婚姻法的修订中使用了“探望权”来表达这一内容。③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对探望权的规定,从立法上说是对我国民法体系中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
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探望权是相对于直接抚养权而出现的。孩子是探望的对象,当然不可能是探望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