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情人的遗嘱真实
写给情人的遗嘱真实
写给情人的遗嘱真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对于遗嘱也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当然关于遗嘱方面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对于这方面的内容也值得大家去了解。以下写给情人的遗嘱真实。
写给情人的遗嘱真实1案例
秦某与宋某(女)是夫妻,2010年,秦某认识了金某(女),从此他过上了家外有家的生活。2017年,秦某身患癌症,他还是大多数时候住在金某家,金某对他也十分照顾。2019年3月,秦某在弥留之际,写下遗嘱,并请人公证,将个人财产全部留给金某。秦某去世后,宋某依法继承秦某遗产,金某凭秦某遗嘱,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按遗嘱继承秦某个人财产。
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遗嘱是真实的,但金某在明知秦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秦某在与宋某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有同居关系的金某,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因此法院驳回金某诉讼请求。
评析
主审法官认为从《继承法》规定来看,公民有权将遗产遗赠给不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且上述条文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遗赠的内容。很多法学家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继承法》必须与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首先,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其次,《继承法》与《婚姻法》应相协调。若《继承法》不禁止将遗产赠与重婚者,则与《婚姻法》中保护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将《继承法》条文解读为“国家不禁止把个人财产遗赠给破坏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适。
鉴于遗赠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必然是违反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金某主张遗赠人因感激其照顾而遗赠,但是她却不能否认其对遗赠人的照顾是基于双方违法的重婚关系,因此该事实不足以改变此遗赠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的本质。
写给情人的遗嘱真实2丈夫立遗嘱将财产给情人纪实:被妻子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在中国财产继承一直是家庭最为尖锐的矛盾之一,很多家庭因为财产纠纷亲人反目,搞得家不像家,亲人、夫妻之间也没了昔日的情分,甚至对簿公堂。
很多人会觉得遗产问题其实很好解决,毕竟有法律可以参考,法院肯定会依法判决。但并非所有人都懂法,很多人缺少对法律的认识,自认为有继承权,结果往往闹出不少的笑话,或许有理,但法律未必支持你。
在四川泸州就发生了一桩遗产争夺案,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争夺的双方是已过世的男子的妻子和情人。
在大家的认知里,情人又有何资格和原配妻子争夺财产呢?但这个案件中情人拿出的遗嘱的确是真的,到底结局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丈夫去世,意外接到法院传单
2001年,家住泸州的蒋某正在照顾孩子,意外地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蒋某一脸茫然,当看到传票内容时,既生气又好笑,原来状告她的是丈夫黄某的情人张某,张某声明自己对黄某生前财产有继承权。
蒋某感到不解?丈夫什么时候立的遗嘱?自己根本不知道,丈夫也没有和自己商量过,蒋某在接到传票后,感到阵阵担心,生怕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保。
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找情人
蒋某之所以有这种担心,是因为夫妻两人早就感情破裂,分居已经长达六七年,只是两人并未离婚。
两人之前的婚姻生活其实很幸福,但不幸的是蒋某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为此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尽管后来抱养了一个孩子,但两人感情并未好转。
孩子不是自己的,妻子又不能生育,黄某心情自然不好,对妻子更是不理不问。就在这时遇到了漂亮、年轻的张某,两人很快有了感情,甚至黄某抛弃了原配妻子,和对方生活在一起,平时在亲戚和朋友面前都声称两人是夫妻关系。
蒋某将精力都放在了孩子身上,对他们的行为感到生气又无奈,因为不甘心,就一直没有同意离婚。
可能是老天作弄,黄某在同张某同居六年后,被查出患有癌症。在此期间,张某不离不弃,一直陪伴在黄某身边。
争论焦点:遗嘱是否有效
黄某在感动之余,又怕自己走后,张某没有了生活依靠,就在生前立下了遗嘱、根据法院出示的遗嘱原件,其中说明了“本人黄某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公积金、抚恤金以及售卖租房房款皆由朋友张某所有”,也就是说黄某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张某。
那么黄某的遗嘱是否有效呢?这才是本案讨论的焦点。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总结来说,黄某生前遗嘱是有效的,生前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并未有人胁迫,还有律师作为见证,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完全有继承的权利。
案件反转,法院判罚大跌眼镜
就在大家认为张某可以根据遗嘱继承所有财产时,法院却宣判遗嘱无效,这让很多人感到不解,张某随即表示不服。那么到底法院是依据什么做出判罚的呢?
法院认为,黄某和蒋某并未离婚,两人也并未对双方的家庭财产做出约定,所以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同财产,丈夫过世,妻子则对财产享有全部的处置权。
那么黄某何种情况下做出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黄某在做出遗嘱时,应将属于原配妻子蒋某的财产排除,这样的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
在未做详细约定的情况就处分他人财产,并且损害他人利益的遗嘱是无效的。
可见,法院的.判罚完全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合理。
作者观点:
张某在黄某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固然值得赞赏和同情,但在对方还未离婚的情况下,就同居并且宣称两人是夫妻关系,一方面是道德问题,一方面是法律问题,其实两人已经犯了“重婚罪”。
黄某和蒋某并未离婚,依然在婚姻存续期间,这期间所立的遗嘱难免会涉及到夫妻***同财产,一方没有权利去处置双方***同财产,一切建立在侵犯他人权益而建立的遗嘱自然是无效的。
说到底,还是几人对法律常识不了解,黄某和张某明明犯了重婚罪,蒋某漠视不举报,而黄某和张某更是知法犯法。如果当初已经离婚,估计也就不会再有这样奇葩的案件了吧。
总之,大家平时还是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到了关键时候能发挥很大的作用,既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避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而不自知。
写给情人的遗嘱真实3写给情人的遗嘱是否有效?
裴女士和赵先生一起生活了10多年,但是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而且赵先生的妻子由于瘫痪在床,一直由裴女士和赵先生照顾着。5年前,赵先生患了重病,裴女士就一个人照顾着赵先生和其妻子,赵先生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一套由儿子继承,一套由裴女士继承。赵先生去世后,裴女士就住在赵先生留给自己的这套房里面,现在这套房子要动迁了,裴女士就想着趁此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可是却出现了问题,赵先生的妻子要求裴女士给她20万元,才配合过户。裴女士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而且,觉得自己取得这套房子是有遗嘱的,并且赵先生的父母及兄弟姐妹都认可的,自己凭什么还要给赵先生的妻子20万元呢?
对于裴女士的疑惑,可以这样来看:首先,赵先生所书立的应是一份遗赠协议,因为裴女士不是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其次,赵先生的遗赠里面有无权处分的部分,因为该房产系赵先生婚后取得的,应是夫妻***同财产,赵先生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一半房产;
再次,一半来说,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被认定无效,单是本案中,裴女士是与赵先生一起照顾病妻,在赵先生患病之际,裴女士不离不弃,在没有名分的情况下,照顾赵先生夫妇,其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赵先生所立下的遗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部分有效,即裴女士可以基于该遗赠取得属于赵先生的一半房产。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裴女士与赵先生的妻子就该房屋进行作价,裴女士取得该房屋的苏有权,支付对方12万元房屋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