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关于民族关系的规定包
宪法中关于民族关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中华人民***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奋斗目标;
3、 中华人民各民族一律平等 ;
4、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