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开发区的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二、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客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
三、开发区企业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四、开发区企业同国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在开发区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以及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
其他合同,也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但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的,可以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第六条 有关合同的争议,如果在合同适用的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双方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 当事人依法采用书面形式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为合同成立。但另有规定应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或报批的合同,批准后方为合同成立。第八条 合同应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第九条 代签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第十条 内容比较简单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但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须经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第十一条 要约承诺式合同, 当事人一方 (要约人)向另一方(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承诺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时间的确认,应在要约中写明。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获得受要约人的承诺,该要约即失效。第十三条 撤回或者变更要约的通知, 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于送达要约人时,即为合同成立。
迟于要约规定期限的承诺,或者与要约不相符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第十五条 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送达,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合同中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附件,以及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补充合同内容的新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此有关的当事人的函电,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具有补充或修改合同的效力。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华人民***和国主权和社会公***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有抵触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整个合同自始的效力。第十八条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第十九条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即无法律约束力。但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条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导致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依法订立并经批准的合同,其内容如果与此后公布的法律有抵触的,除新法和修改后法律有专门规定外,不影响其效力。第二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名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合同由代理人签订的,应同时写明代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二、合同类型要求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履行标的种类、范围;
四、履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担保与保险;
九、合同转让;
十、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二、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三、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四、该类合同应具备的其他条款和附件;
十五、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