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究竟能不能单独出庭?
在笔者代理被告的某起案件中,原告的代理人是一名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俗称“实习律师”),法官认为他不能单独出庭,他对此很恼火,认为没有规定说“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出庭应诉。律师说法笔者认为,现行律师及管理办法中不存在所谓的“实习律师”的称谓,流传甚广的“实习律师”正式的说法应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无论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还是省司法厅制定的管理办法,抑或是全国律协的行业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都不能单独出庭应诉。首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以前持有的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而非律师执业证,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律师,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其次,各省司法厅也各自制定自己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出庭也多为禁止。以广东为例,广东省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为“实习人员”,而非“实习律师”,可见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为“实习律师”是缺乏依据的。同时,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得单独出庭,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出庭应诉持否定态度。最后,中华全国律协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单独出庭也是持否定态度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实践中部分律师为对付开庭时间冲突,而让自己负责指导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律师名义单独出庭应诉,是有违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行业规则,实不应该。因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能单独出庭应诉,只能在指导律师指导下从事法律辅助业务,或者在指导律师陪同下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