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堰塘承包最新政策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灌溉用的堰塘也属于农村土地的范畴,承包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这是多年前村民挖掘的,是集体的固定资产,即使承包,应当把村民的个人分红股份考虑进去,这样既能发挥堰塘的应有作用,也能给村民带来经济实惠。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农村土地确权承包堰塘怎么办?
1、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自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方可调整。
2、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时间为准。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
4、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5、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6农户消亡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承包户消亡的其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