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一方突然变抢劫为诈骗怎么办

***同诈骗中一人临时起意抢劫财物,其他***犯人在场知情并协助逃跑的为抢劫罪***犯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刑事执业律师

来自专栏法律解惑

[示范点]

***同诈骗过程中,一人临时起意抢劫他人财物,其他***同诈骗犯罪人明确知情且协助逃跑的,应认定构成抢劫罪的***犯。

[案情]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代春、周玉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易代春、周玉兵在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与大石西路交叉口伺机行骗。被告人易代春见被害人马某某在路边便上前搭讪,称欲以500元价格出售白色“苹果5”手机1部。被害人马某某同意后在青羊区锦官桥滨河路边将5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易代春。被告人易代春将“苹果5”手机交给被害人马某某后假装后悔要求马某某还回手机。被害人马某某拒绝。被告人易代春见无法拿回手机,遂将被害人马某某按倒在地,强行抢走被害人手中的“三星9500”型手机一部及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被告人易代春抢到手机后乘坐在现场负责接应的被告人周玉兵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两人被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代春、周玉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易代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其具有立功情节,希望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周玉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与易代春只是***谋诈骗,自己并无抢劫的犯罪故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代春伙同被告人周玉兵,***谋以低价卖出真手机再用模具手机替换的方式实施诈骗,并约定一人实施诈骗,另一人负责接应。后被告人易代春为实施诈骗在本市太升南路手机市场购得“苹果5”手机1部,“苹果5”模具手机10部。2013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易代春、周玉兵在本市青羊区一环路与大石西路交叉口伺机行骗。被告人易代春见被害人马某某在路边便上前搭讪,称欲以500元价格出售白色“苹果5”手机1部。被害人马某某同意后在本市青羊区锦官桥滨河路边将5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易代春。被告人易代春将“苹果5”手机交给被害人马某某后假装后悔要求马某某还回手机。被害人马某某拒绝。被告人易代春见无法拿回手机,遂将被害人马某某按倒在地,强行抢走被害人手中的“三星9500”型手机一部(价值4600元)及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4000元)。被告人易代春抢到手机后乘坐在现场负责接应的被告人周玉兵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易代春在本市青羊区太升南路以2600元价格将三星手机销赃,所获赃款连同诈骗所得现金500元与被告人周玉兵、“唐娃儿”(身份不详,在逃)平分。2013年9月29日,民警在本市武侯区菊乐路将被告人易代春挡获。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易代春协助民警在本市二环路成温立交桥路口将被告人周玉兵挡获。

[审判]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代春、周玉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代春、周玉兵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同犯罪中,被告人易代春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玉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代春被挡获后,协助民警抓获同案被告人周玉兵,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易代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周玉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论证]

在***同诈骗过程中,对被告人易代春实施了超出两人***谋范围,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易代春构成抢劫罪不存在任何异议。但对周玉兵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易代春与周玉兵之间仅存在***同诈骗的合意,对于易代春实施的抢劫被害人手机的行为,系超出***同犯罪人***同故意的范围,周玉兵当时根本无法预料易代春抢劫行为的出现,且未实际参与抢劫,故不存在***同抢劫的故意与行为。易代春应对自己实施的过限行为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的周玉兵不能成立抢劫罪***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易代春抢劫被害人手机的行为,并不在两人事先预谋的范围内。但从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周玉兵亲眼目睹了易代春劫取他人财物的过程,即对抢劫行为的发生系知情;同时,被告人周玉兵在易代春劫取被害人手机后驾驶摩托车带其逃离现场且最后参与了手机的分赃,即存在***同的犯罪行为,故被告人周玉兵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犯。

对此,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事实上,上述两种观点背后反映出的争议焦点在于,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辨析临时起意***同犯罪与实行过限这两种极易混淆的犯罪形态。

一、问题的原点:回归***同犯罪理论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