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怎么对检察系统履职?

一、检察机关与人大之间的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与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检察机关的设置由人大决定,受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第四款规定:“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2.检察人员由人大任免,受人大监督。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检察机关的工作,受人大监督。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特殊情况下案件延期审理由人大决定,受人大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4.检察长提交的重要事项由人大决定,受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二、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

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制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1、人大代表可以对检察工作提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人大可以以个案监督方式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实行个案监督,提出纠正意见。

3、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十分注重做好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1)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要求和利益能否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得到体现。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深刻认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列入检察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2)采取多项措施做好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a、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开通与人大代表联络的热线电话,向人大代表发放联络卡。配备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检察业务水平、具有综合协调能力、工作作风严谨细致的人员担任人大代表联络员。由联络室和联络员专门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及时、准确收集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代表反馈信息和做好议案、建议办理的答复工作。

b、不断完善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了“年度工作定期报告、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的报告机制,坚持把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作为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对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发展大局、创新社会管理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专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全面、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c、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检察机关的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方式,提高为辖区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的案件进行监督,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组织人大代表直接参与集中听庭,接受人大代表对公诉人的法律文书质量、出庭的着装、举止、用语及整体效果等行为和规范程度的评议;邀请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意见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通过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不断推动队伍的执法作风建设,坚决防止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d、建立人大代表活动平台。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检风督查员、执法监督员、案件质量评议员,编辑《人大代表联络专报》,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和代表联络工作动态。每半年一次向人大代表发《征求意见函》,广泛收集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让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接触、了解、监督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