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威胁讨薪农民工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现实困惑

肖某和同村的几个兄弟从2009年开始便在某江口水电站务工,用工方邱天建筑有限公司一直按时发放民工工资。2015年初,工程进入扫尾阶段,因水电站业主富源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上千万,致使邱天公司无钱发放民工工资达四个多月。2015年4月27日,大部分民工罢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水电站业主威胁工人无效后,便纠集了两百人于上午10点到工地对工人进行殴打,致使多人受伤。那么水电站业主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律师答疑

若水电站业主拖欠民工工资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罪规定了加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水电站业主面对讨薪的员工,不仅以暴力相威胁,还纠集众人对民工进行殴打,造成了多人受伤的后果,显然符合加重情节,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水电站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应当按照加重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理荟萃

用工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仍处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制之下,并应适用较高的法定刑,而一般不再单独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农民工讨薪应采用合法的方式,注意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