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对学校的这样管理责任应如何界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学校的现实情况,构成管理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存在管理上的侵权行为。学校管理责任中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种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有时以单一的不作为成立责任要件,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另外一个积极侵权行为***同作用成立侵权责任要件的。如一个学生在课上打伤了另外一个学生,学校在这一时间上管理不当。这里的不作为是指学校应尽管理义务却未尽到。,第二,具有侵害后果。,第三,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一个伤害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引起的,则学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困难的,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第四,学校具有过错。依客观过错说而言,是指学校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应尽管理义务的标准就是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标准。,《民法典》的规定: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