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特定农村集体组织所在地,而自然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出生。加入取得是指原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自然人,基于一定事由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基于婚姻或者收养,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此外,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的人,也应当认定为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