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物权法一物二卖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一物二卖属于有权处分。
所有权人(含依法享有处分权人)将物让与受让人甲,在转移所有权之前再让与受让人乙,两次转让都属于有权处分。
所谓的一物二卖,主要是指出卖人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物卖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利益的驱使,一物有时不仅被二卖,甚至被三卖、四卖或者更多。一物二卖现象的存在是由于买卖合同单纯的债权性所决定的,有其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对其过度的否定评价只能让我们失去公正的立场和理性的分析。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