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在劳动合同期间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为防止职工“跳槽”或另立门户,企业会有意识地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职工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企业又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压力。许多企业为了减轻该类压力,往往于职工在职期间,在职工工资中划分一部分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予以支付,待职工离职后就不再继续支付了。那么,这种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方式是否可行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作者观点:除上述两条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时间进行了相应规定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进行相应规定。从上述两条理解: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月支付补偿。从文意上:“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属于授权性规范,“并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月支付补偿”,则属于附条件的义务性规范。简言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若约定了,就应当一并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月支付补偿。所以,从法条文意上来说,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限制补偿只能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按月支付,而不能提前支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作者观点:司法解释对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设置了相应限制:在未约定补偿时,补偿金额应按照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立法目的来看,竞业限制补偿旨在保障劳动者因竞业限制收入降低或失去收入情况下的取得救济,所以,竞业限制补偿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按月支付,否则,用人单位将工资的一部分拆分为竞业限制补偿,就直接将竞业限制补偿的法律规定给规避了。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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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民申字第64号
裁判要点:竞业限制补偿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在保护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具备一定经济条件来保护这些信息。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至少具有以下特征:1、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2、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即不超过竞业限制期限。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第七条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年内,同时约定用人单位按月或提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申请再审中双方对该约定的理解一致认为系指对于在职员工,工作期间顺枫公司按月或者按年度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对于离职员工,离职时符合条件的还须再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本案合同中关于对在职员工给付也即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实际上已不具备前述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特征,不能认定为系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471号
裁判要点:竞业限制补偿只能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支付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即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本案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柳发平工作期间。将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同柳发平工资一并发放,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竞业限制补充协议对被告柳发平没有拘束力。对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柳发平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向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即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本案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柳发平工作期间。将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同柳发平工资一并发放,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竞业限制补充协议对被告柳发平没有拘束力。对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柳发平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向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2015)苏民再提字第00123号
裁判要点:竞业限制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发放,是否有效,应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即竞业限制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发放并不当然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法院认为:汉神公司虽主张其向马骥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却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的明确约定,亦不能提供马骥收入的计取标准及依据以证明其向马骥支付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情形下,汉神公司虽在年度工资统计表上注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但实际并未按此标准另行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是将马骥2007年至2009年期间劳动报酬的一半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本义,故马骥在年度工资统计表上签名,并不代表汉神公司向马骥实际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汉神公司要求马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23号。
裁判要点:竞业限制补偿支付时间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但存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单方解除协议的风险。
法院认为:都为公司与钟志敏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都为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7日及2013年2月5日向钟志敏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钟志敏对此亦予以了签字确认。现钟志敏认为其无需依据合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使钟志敏所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不应为在职期间的主张成立,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钟志敏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其次钟志敏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都为公司存在将补偿金计算在劳动报酬中从而降低了钟志敏正常工资收入的情况。故钟志敏主张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钟志敏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股东等。根据二审查明事实,截止至2015年4月5日钟志敏仍然担任乙公司的股东,故原审法院认定钟志敏再次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支付存在争议,作者更倾向于认为:可以提前支付,但不能全部提前支付。
根据企业需求希望提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时,建议设置为:首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其次,支付时间可约定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月随工资提前发放一部分,剩余部分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竞业限制补偿已提前支付完毕,则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按月支付特定标准的竞业限制补偿。如此,既规避了“补偿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支付”的风险,又规避了“劳动者以劳动关系终止后未约定补偿或未支付补偿为由要求单位按照司法解释标准支付补偿或要求解除竞业协议”的风险,还利用“将工资一部分拆分为竞业限制补偿”的方式减轻了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支付补偿的压力,同时,在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承担违约责任时,单位已支付的全部经济补偿(包括提前支付的部分)均可作为赔偿依据进行考虑,可减少单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