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行政法律问题,法律专家请进来看看啊!
1:在本案中,李某对于工商所驻市场办管理员田某要求其交费的职务行为,已经同意交纳,只是在交纳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斗欧.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区公安局依据的法条错误,就是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殴打他人,也应该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和第四十三条一款处理.在该案中,正确做法是按第九条规定给予调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按第四十三条一款对李某予以处罚.
3:如果李某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殴打他人两项违法行为,则可以对李某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以作出合并执行治安拘留16天的决定.但在分别裁决中不能作出治安拘留16天的处罚.
4:在该案中田某存在过错,并且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对赔偿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要求李某赔偿田某全部医疗费.
5:对田某不能处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中与群众发生冲突引发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才能依法追究.告知李某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处理.
补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既由有关行政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