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年修改的商标法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2013年8月30日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4月23日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是要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法律风险,从而对侵权人或潜在的侵权人产生威慑。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也能激励权利人积极维权,并让权利人在司法救济中获得额外利益。这也是对知识产权成果的司法认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侵害别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2、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3、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