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风险大吗
分公司负责人的风险不大。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民事主体。其负责人仅是对外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一般不会对公司的债务担责,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只有经营使用权,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总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授权分公司中非负责人作为签约代表,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被授权的分公司员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会带来如下法律风险:
1、签约权限冲突的风险。由于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有对外代表分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一般亦对分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负责人的其他员工,则需要明确约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负责人的签约权,但此类约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对外不能对抗签约相对方。
2、表见代理的风险。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